集团公司合同法律审核管理办法 -1-集团公司合同法律审核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合同的法律审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p>集团公司合同法律审核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合同是指除劳动合同外,集团公司与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集团公司法务管理部(以下简称法务管理部)是集团公司合同法律审核工作的主管部门。

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指导法务管理部开展法律审核工作。

第四条合同法律审核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合同主体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是否准确,是否具有签订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合同对方当事人属于法人的,是否具有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否具备相应的许可、资质证书。

属于非法人组织的,是否具备有效资格或者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材料。

(二)合同内容合同名称是否准确,文字表述是否规范,前后约定是否一致。

主要条款是否完备,包括合同标的、数量、规格、质量、履行条件、履行地点及期限、价款及付款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2-决方式等。

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权利义务是否明确,是否存在歧义。

(三)生效条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公证等生效手续的,是否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

(四)涉及担保的,还应当审核担保物权的设立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

(五)其他应当审核的法律问题。

第五条法务管理部在合同管理系统中对合同进行法律审核。

合同主办部门应确保所提交的材料客观真实、完整全面、合法有效。

第六条法务管理部对合同主办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全面审查。

认为有必要补充的,可以要求合同主办部门补充提交。

第七条合同主办部门未能按要求补充的,法务管理部可在审核意见中予以明确,连同全部文件资料退还主办部门。

主办部门补充之后再次提请审核,审核期限重新计算。

第八条法务管理部应根据对合同的审核情况,出具法律审核意见。

必要时可以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九条法律审核意见主要包含以下内容:(一)合同文件存在的瑕疵或法律风险分析;(二)避免瑕疵或降低法律风险的建议和预防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