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规章制度法律审核管理办法 -1-集团公司规章制度法律审核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规章制度法律审核工作,根据天津市国资委《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规章制度法律审核工作的若干意见》《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制度文件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p>集团公司规章制度法律审核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章制度是指集团公司针对生产、经营、技术、管理等活动所制定的各种规定、标准、办法等管理规范的总称。

第三条集团公司法务管理部(以下简称法务管理部)是集团公司规章制度法律审核工作的主管部门。

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指导法务管理部开展法律审核工作。

第四条法律审核主要围绕规章制度的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包括以下方面:(一)规章制度涉及的管理权限、管理方式、管理内容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二)规章制度的表述是否规范、统一,有无法律歧义;(三)规章制度是否存在法律风险。

第五条制定、修改规章制度需进行法律审核的,由拟稿部门送审法务管理部。

送审材料除制度草案外,应附带送交制定目的、背景、依据文件及其他相关情况在内的说明文件。

-2-法务管理部在制度管理系统内进行法律审核。

第六条法务管理部对规章制度进行合法性审核,原则上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必要时组织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回复。

第七条审核意见的内容主要包括规章制度草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的法律风险、修改建议以及法律依据。

第八条合法性审核时限原则上不超过三个工作日。

对于拟定级别为一级核心、二级核心的制度文件及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级文件,法务管理部可会同外聘律师共同进行法律审核,并延长一至三个工作日。

第九条拟稿部门按照法律审核意见对规章制度草案进行修改后,可就修改内容再次提请法务管理部进行法律审核。

第十条法务管理部负责将规章制度的法律审核意见进行存档。

第十一条对集团公司已发布规章制度中存在的法律问题,法务管理部可以向制度拟定部门提出法律意见,相关部门应参考法律意见对制度文件进行修改。

第十二条规章制度草拟过程中,法务管理部可根据拟稿部门的要求提供法律咨询,及时准确给予明确解答。

第十三条对于规章制度法律审核过程中获得的商业秘密,相关法务人员均负有保守该秘密的义务,应遵守集团公司保密工作要求。

第十四条集团公司所属全资公司、参控股公司应参照本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