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投资企业董事监事履职管理办法 -1-集团公司投资企业董事监事履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投资企业董事监事履职管理及评价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外部董事评价暂行办法》《混合所有制企业国有股权代表管理指导意见》《东方(集团)有限公司章程》《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法人治理主体“1+3”权责表》《东方集团公司关于推动规范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实现板块化专业化运营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制度和规定,制定本办法。</p>集团公司投资企业董事监事履职管理办法

第二条为加强董事监事履职评价管理和监督,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协同高效规范公司治理,按照“人事分开”原则,集团公司党委组织部(人力管理部)统筹董事监事人员管理,负责集团公司前置研究董事监事人员的人选产生、派出调整;投发管理部统筹董事监事履职管理,负责集团公司前置研究董事监事的履职、培训及评价管理,协助董事监事人员派出调整。

第三条除本办法另有所指外,下列用语在本办法中具有如下含义:(一)“集团公司”指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东方股份”指东方股份有限公司;“东方物流”指东方集团物流有限公司;“产业公司”指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资源公司”指东方资源开-2-发运营有限公司;“东方发展”指东方发展控股有限公司。

“产业运营平台”包括东方股份、东方物流、津港产业公司、资源公司等。

(二)“投资企业”指集团公司投资的各级全资、控股及参股企业,包括直接投资企业和间接投资企业。

“三会”指投资企业的股东会(股东决定)、董事会(执行公司事务董事依据公司章程签署文件)、监事会。

(三)“董事监事履职管理”主要包括董事监事的履职、培训及评价等内容,独立董事、职工董监事除外。

(四)“专职董监事”指按照《东方集团所属企业专职外部董监事管理办法(试行)》,由集团公司委派(推荐)到投资企业专门担任董监事的人员。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集团公司投发管理部统筹集团公司投资企业的董事监事履职管理工作,对集团公司产业运营平台及N家直管企业的董事监事工作进行直接管理。

第五条集团公司党委组织部(人力管理部)按照党管干部原则,对于需集团公司前置研究的董事监事建议人选,组织履行集团公司前置研究程序;组织指导综合考核评价工作。

第六条非集团公司前置研究的董事监事人员,其管理工作由产业运营平台参照本办法统筹开展。

第七条集团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指导投资企业(不含参股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