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供电环节监管存在的难点梗阻及对策建议 转供电环节监管存在的难点梗阻及对策建议今年以来,XX局查办了多起转供电环节不执行政府定价案件,有效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p>转供电环节监管存在的难点梗阻及对策建议

在国家多次释放“助企纾困”政策红利背景下,商户普遍认为物业公司存在较大的“猫腻”。

为此,XX局积极查找问题并探索破解办法和思路。

一、基本情况(一)部分物业公司向供电部门缴纳电费,以及向商户收取电费等信息未按月予以公示,商户只能从自己缴纳的收据上了解每月用电量、电价以及电费金额,商户知情度不高,不能对比了解,此举也不符合公开透明的明码标价管理要求。

(二)部分物业公司在转供电供给收取电费中采取的方式,电费金额=商户当月用电量×[国家(当地)电价+耗损分摊电价];部分小区实行的则是固定电价标准(与物业公司签订用电合同进行约定)×商户当月用电量。

(三)转供电服务是目前解决不能实施直供电小区和商业综合体供电服务的一种有效方式,符合国家政策,在目前及一段时期内还将存在,其涉及变电设备、线路耗损、公用设备用电等损耗的电量,必须由全体用户进行分摊也是符合国家电力供应政策的,应该予以支持。

但是不少物业公司在转供电管理和收费上,特别是耗损计算上存在管理不到位、不科学、暗箱操作,不公开不透明、测算不合理、推高了商户用电成本,多收乱收、剥夺商户享受国家电力降价政策红利等等行为,须予以整治。

二、存在问题一是转供电主体在抄表和代收代缴电费中产生的成本补偿问题。

按照《XX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专业单位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专业单位委托代收有关费用的,可以根据双方约定向委托单位收取代收手续费,但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抄读电量和代收代缴电费并非物业管理方(转供电主体)的工作范围,而相关工作需成本补偿。

目前,供电公司以转供电区域为非供电公司资产,将转供电区域视为1个最终用户为由,未给转供电主体相关代收代缴相关工作成本补偿,如此矛盾成为转供电主体向工商业用电户加收手续费等额外费用的原动力和堂皇理由。

二是线变损产生的电费承担主体问题。

以商业综合体为例,各商业综合体内部电力设施设备产权所有人为各商业综合体(开发商投资建设并计入产权交易价格),相关设施设备由各商业综合体自行设计管理;商业综合体存在多个产权所有人,且与实际租赁人不一致;终端租赁用户频繁变动等诸多问题,致使供电企业向经营户直接供电存在一定难度。

供电企业将商业综合体视为1个终端用户,按0.6378元/千瓦.时(1-10千伏)向商业综合体收取电费,商业综合体向经营户二次供电并代收取电费,由此产生了线变损电费应实际由终端用户分担。

如供电企业向终端用户直接供电,按0.6578元/千瓦.时(1千伏以下)向各经营户直接供电并收取电费,将承担20%左右的线变损失。

这也是当前虽然技术可行(智能表先充后用,或远程抄表先用后缴),但供电企业对物业底商、商业综合体、写字楼等缺少“一户一表”改造动力,最大限度实现直供的根本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