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1-集团公司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适用依据为加强对集团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建设项目投资行为,提高建设项目投资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第11号令)《天津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集团)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p>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各级企业(以下简称集团)纳入集团年度投资预算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名词解释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指纳入集团年度投资预算的基本建设项目、纳入集团年度设施成本预算的设施维修项目;所称“内部审计机构”指集团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所称“集团审计中心”指集团公司合审管理部下设的审计业务实施中心;所称“备选库”指经公开招标入围,为项目单位提供建设项目结算审计服务的造价咨询单位总称。
第四条审计目的通过对重大重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的技术经济活动进行监-2-督和评价,确认建设项目建设与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促进项目建设目标顺利实现,提升建设项目绩效,增加建设项目价值。
第五条审计要求被审计单位应当按内部审计机构的要求如实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审计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
第六条审计职责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对建设项目开展审计,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控制审计风险,保证审计质量,谨慎出具审计意见。
第二章审计组织方式第七条审计划分标准根据集团建设项目投资情况和重要性水平,按照以下标准划分审计监督方式:(一)建设投资大于400(含)万元的项目集团公司合审管理部按照内部审计工作程序,对建设项目管理行为和建设管理过程进行审计监督;(二)建设投资小于400(不含)万元的项目项目单位作为投资主体负责本单位建设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平台公司根据集团公司“1+4+N”管控架构调整要求对其自身及其所属管理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集团公司合审管理部抽查项目单位和平台公司建设项目开展情况,进行审计监-1-集团公司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适用依据为加强对集团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建设项目投资行为,提高建设项目投资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第11号令)《天津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集团)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各级企业(以下简称集团)纳入集团年度投资预算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名词解释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指纳入集团年度投资预算的基本建设项目、纳入集团年度设施成本预算的设施维修项目;所称“内部审计机构”指集团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所称“集团审计中心”指集团公司合审管理部下设的审计业务实施中心;所称“备选库”指经公开招标入围,为项目单位提供建设项目结算审计服务的造价咨询单位总称。
第四条审计目的通过对重大重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的技术经济活动进行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