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大型衡器管理办法 -1-集团公司大型衡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集团)有限公司计量管理办法》,为加强对大型衡器的科学管理,根据国家、天津市有关计量法律、法规,结合(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p>
第二条大型衡器是指用于港口货运计量的汽车衡、轨道衡、定量斗秤、平台秤、皮带秤等衡重设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集团公司”指集团公司本部;所称“集团”指集团公司及所属各级全资公司、控股公司、经费单位;所称“平台公司”指“股份公司”、“物流公司”、“产业公司”、“资源公司”,其中“股份公司”指股份有限公司,“物流公司”指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产业公司”指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资源公司”指资源开发运营有限公司;“平台公司所属单位”指各平台所属管理单位与受托管理单位。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大型衡器管理工作,各级全资、控股公司及经费单位应根据本办法要求,结合自身管理实际建立大型衡器管理要求,参股单位参照落实。
第二章管理职责-2-第五条大型衡器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集团公司科工管理部为集团公司大型衡器管理工作的统筹管理部门。
各平台公司对所属单位大型衡器管理工作实施指导和管控。
第六条各单位计量主管部门是本单位大型衡器主管部门和技术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单位大型衡器管理规定,并督促实施,负责大型衡器的选型、采购、检定、维护保养、停用、启用、维修、转让、报废及日常管理,以确保大型衡器符合计量要求。
第三章大型衡器的分类及代码第七条大型衡器分为强检和非强检计量设备两种。
用于贸易结算的大型衡器,为强检计量设备;用于工艺控制、内部考核的大型衡器为非强检计量设备。
第八条大型衡器按要求在仪表上粘贴彩色代码标志。
第四章大型衡器的技术管理第一节大型衡器的采购、选型和安装验收第九条各单位对大型衡器的采购,遵照《(集团)有限公司设备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在采购大型衡器时结合项目和市场实际状况,在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论证基础上,遵循满足需要、产品质量好、使用维护方便可靠、售后服务优质等有关原则兼顾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管理需要。
-1-集团公司大型衡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集团)有限公司计量管理办法》,为加强对大型衡器的科学管理,根据国家、天津市有关计量法律、法规,结合(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型衡器是指用于港口货运计量的汽车衡、轨道衡、定量斗秤、平台秤、皮带秤等衡重设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集团公司”指集团公司本部;所称“集团”指集团公司及所属各级全资公司、控股公司、经费单位;所称“平台公司”指“股份公司”、“物流公司”、“产业公司”、“资源公司”,其中“股份公司”指股份有限公司,“物流公司”指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产业公司”指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资源公司”指资源开发运营有限公司;“平台公司所属单位”指各平台所属管理单位与受托管理单位。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大型衡器管理工作,各级全资、控股公司及经费单位应根据本办法要求,结合自身管理实际建立大型衡器管理要求,参股单位参照落实。
第二章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