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请休假制度 乡镇请休假制度乡镇请休假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镇政府工作人员请休假管理,保障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制度。</p>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镇人民政府全体在职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
第三条请休假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程序规范、保障权益的原则。
第二章请假类型及规定第四条请假类型包括:1.年休假:按照国家规定,工作人员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及以上的,年休假15天。
2.病假:因病需治疗或休养的,凭医院诊断证明申请病假。
病假期限根据病情确定,最长不超过国家规定医疗期。
3.事假:因私事需请假的,可申请事假。
事假期限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需经主要领导批准。
4.婚假:依法登记结婚的,可享受婚假3天;符合晚婚条件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5.产假:女性工作人员生育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男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