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网络直播、微商等新业态新模式行政监管的思考 对网络直播、微商等新业态新模式行政监管的思考网络直播、微商等各种线上业态应势爆发,推动平台经济加速发展。</p>对网络直播、微商等新业态新模式行政监管的思考

市场监管部门坚持包容审慎监管理念,根据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要求,结合本部门职能实际,从三方面分析目前将网络直播、微商等新业态新模式纳入行政监管存在的困难,结合实际提出相关建议。

一、对网络直播、微商等新业态新模式开展行政监管存在的困难(一)法律层面:载体法律定位有待商榷,相关法律责任无法确定。

网络直播、微商等新业态开展社交与商业活动需要依托的载体是社交平台,而社交平台性质与《电商法》中电子商务平台性质不同,因此,法律层面上,对社交平台所应当担负的自治管理、协助监管等方面的责任还未有定论,这直接影响到了对社交平台上开展商业活动的主体相关经营行为的规范与管理问题。

(二)监管职能层面:电子商务涉及行业众多,需要多个部门合力监管。

社交平台上的主体,在使用平台服务从事社交活动过程中,涉及电子商务行为时,对于该行为的监管应当遵循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的原则,但是电子商务内涵丰富外延宽广,在《电子商务法》立法时,立法机构充分考虑到网络市场监管的实际,并未确定某一个部门作为该法实施的主管部门,而是在该法第六条中明确“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电子商务发展促进、监督管理等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商务的部门职责划分”,言明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电子商务发展促进、监督管理等工作,因此,各个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应行业的法律法规以及各自职责做好本行业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及行业促进发展工作,合力监管才能取得效果。

(三)工作实践层面:主体身份信息难以获取,维权监管执法阻碍重重。

在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实践活动中,对于网络直播、微商等新业态的消费纠纷、违法举报的处理中,时常遇到无法找到经营者主体的情况,由于社交平台对于用户个人信息的保护要求,以及其是否承担相关协助监管责任并无法律明定,因此在市场监管部门履行消费维权、监管执法等职能时,无法要求社交平台提供更多相关主体信息,而由于无法找到主体,与之相关的维权执法也就难以开展了。

二、相关建议(一)加快立法,完善顶层设计。

贯彻落实《电商法》精神,加快推进配套法规规章的立法工作,结合监管实际,进一步细化明确电子商务平台在主体资格、自治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协助监管等方面的责任。

(二)审慎包容,留足发展空间。

坚持发展和管理并重,深化审慎包容监管理念,积极探索行业管理规范,加强行业制度规则研究,促进网络经济健康发展。

(三)理顺职能,强化协同监管。

由于互联网领域内涵丰富外延宽广,《电商法》立法时,充分考虑到网络市场监管的实际,并未确定某个部门作为该法实施的主管部门,而是言明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电子商务发展促进、监督管理等工作,因此,各行业主管部门均应当按照相应行业的法律法规以及各自职责做好本行业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及行业促进发展工作,同时不断加强协同监管,营造共治格市场监管局。

(四)提升技术,匹配监管需求。

进一步加强网络监测工作,整合各职能部门资源数据,借力第三方专业机构监测服务,保证监测工作的全面性与持续性,提升监测工作的精准性与靶向性,不断增强“以网管网”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