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庭前准备工作实务--【通用类】8---6.2基础再审材料目录 再审材料目录1、再审申请书(授权、函、身份证、律师证、物流营业执照)2、代理提纲3、事实经过4、二审判决5、再审裁定、再审法律6、一审判决7、上诉状8、起诉状9、再审听证笔录10、代理合同、授权</p>
律师庭前准备工作实务--【通用类】17--15对证人的发问提纲 发问提纲1.劳资是否有送达义务劳资是否有送达义务谁安排通知解除劳动合送达内容,你的职务,是否有送达义务2.通知法律主体是谁?通知法律主体是谁?通知送达主体。
什么人或部门打印的是否加盖印章,印章内容、解除合同决定作出程序,归档情况确定是否向史俊峰送达3.送达时是否解除(解除前后)(解除前后)解除内容解除内容还是通知办理解除手续解除手续送达通知回厂办理什么手续??(通知)发问提纲1.劳资是否有送达义务劳资是否有送达义务谁安排通知解除劳动合送达内容,你的职务,是否有送达义务2.通知法律主体是谁?通知法律主体是谁?通知送达主体。
什么人或部门打印的是否加盖印章,印章内容、解除合同决定作出程序,归档情况确定是否向史俊峰送达3.送达时是否解除(解除前后)(解除前后)解除内容解除内容还是通知办理解除手续解除手续送达通知回厂办理什么手续??(通知)发问提纲1.劳资是否有送达义务劳资是否有送达义务谁安排通知解除劳动合送达内容,你的职务,是否有送达义务2.通知法律主体是谁?通知法律主体是谁?通知送达主体。
什么人或部门打印的是否加盖印章,印章内容、解除合同决定作出程序,归档情况确定是否向史俊峰送达3.送达时是否解除(解除前后)(解除前后)解除内容解除内容还是通知办理解除手续解除手续送达通知回厂办理什么手续??(通知)发问提纲1.劳资是否有送达义务劳资是否有送达义务谁安排通知解除劳动合送达内容,你的职务,是否有送达义务2.通知法律主体是谁?通知法律主体是谁?通知送达主体。
什么人或部门打印的是否加盖印章,印章内容、解除合同决定作出程序,归档情况确定是否向史俊峰送达3.送达时是否解除(解除前后)(解除前后)解除内容解除内容还是通知办理解除手续解除手续送达通知回厂办理什么手续??(通知)发问提纲1.劳资是否有送达义务劳资是否有送达义务谁安排通知解除劳动合送达内容,你的职务,是否有送达义务2.通知法律主体是谁?通知法律主体是谁?通知送达主体。
什么人或部门打印的是否加盖印章,印章内容、解除合同决定作出程序,归档情况确定是否向史俊峰送达3.送达时是否解除(解除前后)(解除前后)解除内容解除内容还是通知办理解除手续解除手续送达通知回厂办理什么手续??(通知)
律师庭前准备工作实务--【通用类】10--12第二次开庭质证意见 1陈奎对华亭供应链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陈奎对华亭供应链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补充证据的质证意见补充证据的质证意见一、一、被申请人证据被申请人证据7:2017财年商业行为准则认证考卷财年商业行为准则认证考卷申请人质证意见: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理由是:1、该证据是否为原始考试内容并没有任何证据和内容佐证;2、该证据是否是在(2017)16764公证书证明2017年9月21日之前还是之后形成也无法证实,那证据中所提《员工纪律制度》是否与被申请人在2018年对申请人适用的制度具有同一性无法证实,所以无法证明与本案的关联性;3、该份证据的来源缺乏印证和原始出处,其合法性无法证实。
4、该证据不能证明对申请人实施了有效的公示制度。
二、二、被申请人证据被申请人证据8:报税明细:报税明细申请人质证意见: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理由是:1、该证据用于证明工资属于间接证据,不是合法证明工资情况的证据,不能证明最终向申请人支付工资的具体情况。
充其量只是对经过财务处理后向税务部门提报的资料,其口径和劳动法律关于工资的口径并不相同,在拒不提供工资表的情况下,不应予以认定;2、该证据并非税务部门出具,是否属于最终纳税情况无法证实,所以其真实性不应认可;三、被申请人证据9:公证书2申请人质证意见: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理由是:1、就申请人收到的证据并无法明确该证据的可靠来源,更没有公证的事实,所以真实性无法得到证实;2、即使该证据真实,仅是显示现在、有人等看到,并不能够证明向申请人在2017年9月21日到2018年9月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公示了据以解除的制度;四、被申请人证据10:说明申请人质证意见: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理由是:1、该证据属于当事人陈述,不具有证据效力;2、内容与现有工商信息显示的股东相互矛盾,明显虚假;3、当事人关联性证据应以工商登记为准,除此之外又没有充分证据的,不应认定。
4、证据形式缺乏合法性。
申请人代理人:赵飞2019年10月14日1陈奎对华亭供应链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陈奎对华亭供应链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补充证据的质证意见补充证据的质证意见一、一、被申请人证据被申请人证据7:2017财年商业行为准则认证考卷财年商业行为准则认证考卷申请人质证意见: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理由是:1、该证据是否为原始考试内容并没有任何证据和内容佐证;2、该证据是否是在(2017)16764公证书证明2017年9月21日之前还是之后形成也无法证实,那证据中所提《员工纪律制度》是否与被申请人在2018年对申请人适用的制度具有同一性无法证实,所以无法证明与本案的关联性;3、该份证据的来源缺乏印证和原始出处,其合法性无法证实。
4、该证据不能证明对申请人实施了有效的公示制度。
二、二、被申请人证据被申请人证据8:报税明细:报税明细申请人质证意见: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理由是:1、该证据用于证明工资属于间接证据,不是合法证明工资情况的证据,不能证明最终向申请人支付工资的具体情况。
充其量只是对经过财务处理后向税务部门提报的资料,其口径和劳动法律关于工资的口径并不相同,在拒不提供工资表的情况下,不应予以认定;2、该证据并非税务部门出具,是否属于最终纳税情况无法证实,所以其真实性不应认可;三、被申请人证据9:公证书
律师庭前准备工作实务--【通用类】证据分析 证据分析之三安全指示手册安全指示手册一、证据号:一、证据号:1.3二、文字:二、文字:以中文制成三、证据形成时间:三、证据形成时间:****年*月第一版四、证据简单的描述:四、证据简单的描述:这是由惠普公司印制的,惠普笔记本电脑安全指示手册,共17页,在本手册中惠普对危险程度指示进行了描述并对计算机使用过程中,计算机、主电池、电源线等方面应注意的安全防护进行了明确的说明。
从而避免对用户产生潜在的人身损害。
它属于装箱清单的一个部分,随主机一起销售给用户,因此原告具备本手册,与本案有关的项目为:对“危险、警告、小心、注意”的说明,在“重要的安全防护”章节中有“计算机”、“光盘驱动器”、“适当的处理”、“工作环境”等部分。
五、重要部分的摘要:五、重要部分的摘要:1、版权:©本手册(1995年版)版权归惠普公司所有。
(摘自摘自I页)2、安全指示按危险程度可分为以下四类:(摘自摘自1页)“危险”表示如果不按照“安全指示”操作,可能导致死亡或严重残废。
“警告”表示如果不按照“安全指示”操作,可能导致伤残。
“小心”表示如果不按照“安全指示”操作,可能导致财产损失。
“注意”包括安全使用电脑的相关信息。
3、对“工作环境”有关的描述:“惠普笔记本电脑体积小,重量轻,便于携带,可以随处移动和使用”,“合理地使用惠普笔记本电脑不会对健康造成任何危害。
”(摘自摘自7页)六、原告可能使用本证据的方法及证明事实:六、原告可能使用本证据的方法及证明事实:1、原告拥有本证据;2、原告引用“小心”或“注意”定义推定对不按照“安全指示”操作,存在导致数据存盘错误的可能性,而惠普在手册中未提及FDC问题,可能导致数据存盘错误,进而证明惠普没有履行告知义务;证据分析之三3、原告以在对电脑“工作环境”要求中,并未指出什么是“合理使用”的范围,来抗辨我方主张的“合理使用”的概念。
七、我方对本证据的使用及所要证明的事实:七、我方对本证据的使用及所要证明的事实:本证据表明了惠普公司对于笔记本电脑在使用过程中为了避免潜在的人身、财产的损害及相关防范措施等内容,主要是对于计算机、电池、电源线等方面的描述,说明惠普对消费者是负责的。
八、对本证据的综合评价:八、对本证据的综合评价:1、原、被告双方都拥有本证据,被双方利用的可能性都存在;2、因本证据版权属于惠普,解释权也在于惠普,惠普应充分利用对本证据的解释权作出对我方有利的解释;3、在安全指示手册中未涉及DDT使用限制。
九、建议:九、建议:在庭审中随机提交本证据。
律师庭前准备工作实务--【知识产权类】案件相关法条依据 山西省山西省XXX公司与浙江公司与浙江XXX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案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案法律法规序号名称条文备注1著作权法第9、10、48、49条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释第9、25、26条3《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5、10、18、1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6条案例《著作权法》《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
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山西省山西省XXX公司与浙江公司与浙江XXX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案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案法律法规序号名称条文备注1著作权法第9、10、48、49条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释第9、25、26条3《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5、10、18、1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6条案例《著作权法》《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律师庭前准备工作实务--【建筑工程类】11--13应付工程款本息汇总 应付工程款本息汇总应付工程款本息汇总1、应付进度款余额:137436.51元2、应付工程竣工结算款:17555370.2317555370.23元3、应付质保金部分工程款:5433902.74元4、应付预付款工程余额:9049635.94元5、应付海波公司工程结算差额50361008.01元-49589024.02元=771983.99元6、海波公司损失3056655.6元7、应付预付款利息8093893.20元8、应付进度款利息:1831200.1元9、应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利息:1344259.71344259.7元合计合计:47274338.01元1-5合计32948329.41元6-9合计14326008.6元已确认累计工程量194382866.48元已付中铁六局工程外款165088000元应付工程款本息汇总应付工程款本息汇总1、应付进度款余额:137436.51元2、应付工程竣工结算款:17555370.2317555370.23元3、应付质保金部分工程款:5433902.74元4、应付预付款工程余额:9049635.94元5、应付海波公司工程结算差额50361008.01元-49589024.02元=771983.99元6、海波公司损失3056655.6元7、应付预付款利息8093893.20元8、应付进度款利息:1831200.1元9、应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利息:1344259.71344259.7元合计合计:47274338.01元1-5合计32948329.41元6-9合计14326008.6元已确认累计工程量194382866.48元已付中铁六局工程外款16508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