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股权合同、股权代持合同(中英文双语版)、认股权合同(简单版) 认股权合同认股权合同要点:要点:乙方(目标公司)与丙方(控股股东)共同向甲方(权利人)授予认乙方(目标公司)与丙方(控股股东)共同向甲方(权利人)授予认股权,甲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的行权价格、行权方式等取得乙方股权。</p>认股权合同、股权代持合同(中英文双语版)、认股权合同(简单版)

股权,甲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的行权价格、行权方式等取得乙方股权。

甲方(权利人)甲方(权利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乙方(目标公司)乙方(目标公司)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丙方(控股股东)丙方(控股股东)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本合同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就授予甲方认股权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第一部分认股权安排认股权安排1.1.认股权认股权2.2.认股权认股权2.1.认股权:甲方(权利人)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认股方式和认股价格等取得乙方(目标公司)股权的权利。

2.2.认股权是权利人的权利,而非义务。

2.3.甲方可一次性或分多次行使认股权。

2.4.甲方有权自行或指定第三方行使认股权。

甲方指定第三方行使认股权的,第三方为权利人。

3.3.行权条件行权条件3.1.在符合全部行权条件时,甲方有权行使认股权即“行权”。

3.2.行权条件之权利有效期3.2.1.权利有效期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2个月内。

3.2.2.甲方要求行权必须在权利有效期内,权利有效期届满后,甲方无权再要求行权。

3.2.3.若乙方在权利有效期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报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不含新三板挂牌申请,除非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禁止申请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存在挂牌前尚未行权的认股权),且认股权截至提交上市申请之日仍未行使的,权利有效期自乙方报送上市申请资料之时自动中止,在上市申请被证监会批准之日终止。

尽管有此约定,权利有效期在下列情形下将自动恢复,且中止期间不计入权利有效期内:(1)乙方的上市申请未被受理;(2)乙方申请撤回材料;(3)乙方的上市申请被终止审查或否决。

乙方和丙方应于发生本条款约定的情形时,至迟于发生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

3.3.行权条件之其他行权条件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合同正常履行,未被解除。

4.4.认股方式认股方式4.1.甲方有权选择以下任一认股方式:4.1.1.方式一:增资(甲方向乙方增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