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私募投资基金份额转让协议、私募基金份额转让协议 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合伙协议要点:要点: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共同签订合伙协议成立合伙型基金,各方对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共同签订合伙协议成立合伙型基金,各方对合伙企业,合伙人及其出资,合伙事务的执行及委托管理等进行约定。</p>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私募投资基金份额转让协议、私募基金份额转让协议

合伙企业,合伙人及其出资,合伙事务的执行及委托管理等进行约定。

甲方(普通合伙人)甲方(普通合伙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乙方乙方1(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乙方乙方2(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本协议各方合称为“合伙人”,乙方1、乙方2合称为“乙方”或“有限合伙人”。

本协议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相关法规,就共同组建一家有限合伙企业从事投资活动事宜,签订本协议以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第一部分定义定义1.1.定义定义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下列词语在本协议中具有如下含义:1.1.本协议:本协议以及通过援引并入本协议的或构成本协议组成部分的所有附件。

1.2.相关主体1.2.1.后续有限合伙人:指后续募集期内经普通合伙人同意接纳的新的有限合伙人以及增加认缴出资的现有有限合伙人(就其后续增加认缴出资部分而言)。

1.2.2.基金业协会: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1.2.3.执行事务合伙人:即普通合伙人,包括按照本协议相关条款的约定继任的本合伙企业之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1.2.4.继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因过错行为或违约行为致使合伙企业或其他合伙人受到重大损失而被除名时,接替执行事务合伙人继续处理合伙企业事务的主体。

1.2.5.管理人:受合伙企业所托,向合伙企业提供投资管理等服务的机构,包括按照本协议相关条款的约定更换后的管理人。

1.2.6.违约合伙人:是指根据第3.8条被普通合伙人认定为“违约合伙人”的有限合伙人。

1.2.7.有限合伙人:是指作为有限合伙人认缴合伙企业出资并由普通合伙人决定接纳的人士,以及通过受让合伙权益而作为有限合伙人加入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

1.2.8.关联方:指直接或间接控制或受控制于该方,或与该方共同直接或间接受控制的任何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