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车管理规定 车辆及驾驶员管理规定为规范车辆及驾驶员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率,增强驾驶员责任心,切实做到安全驾驶,保障各项任务完成,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结合本院实际,特修订完善本规定。一、车辆管理1、办公室是车辆主管部门,对全院车辆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调度。2、根据工作需要,对有关庭室局队实行日常工作固定用车,各用车单位负责对该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考核和使用。院里有重大活动和集中行动用车时,由办公室统一调度,各单位必须积极配合。3、工作时间车辆在市内行驶,由庭室负责人或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出市在省内行驶的由各分管院长批准。4、机关各车辆的车钥匙,每星期五或法定节假日放假前一天下午下班前,交办公室统一保管。5、夜间、双休日、法定节假日的值班车辆由办公室统一安排。6、双休日和法定假日的值班车辆,在市内活动的由带班领导和值班组长安排,并作好出车登记,正常上班后将登记表交办公室;双休日和法定假日如有出远途或特殊情况用车,应在节假日前提出申请,出市行驶由分管办公室的副院长批准,再由办公室协调安排(原则上各单位用各单位的车)。7、老干部用车,市内由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市外由分管办公室的副院长批准。8、车辆一般不安排出省,确需安排的,由院长批准,并报办公室备查。9、车辆要在指定的地点停放,每天下午下班后、双休日及节假日所有车辆都要停放在院内,严禁车辆在院(庭)外过夜(最晚至晚10点),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回来,必须报办公室同意,办公室负责对车辆归位情况进行检查。10、严禁警车在酒店、歌舞厅等娱乐场所停放以及参加婚、丧、嫁、娶等活动。11、除执行押解、警械、警卫及领导指定的紧急任务外,正常出车严禁乱用警灯、警报器。12、车辆燃修费等实行定额包干,每车每月1000元汽油,2005年(含2005年)以前购置的车辆每年维修费用不能超过5000元,2005年以后购置的车辆每年维修费用不能超过4000元,超额各庭室自行解决。为了保证燃油、维修质量,要到办公室指定加油站、修理厂加油和维修。机关车辆需要维修时,驾驶员持派工单经单位负责人同意,报办公室车管人员审查,1000元以下报办公室主任审批,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报分管院长审批,5000以上报院长审批。法庭车辆维修费在1000元以上,由法庭提出申请,办公室审核确认,否则不予报销。13、对应维修保养的车辆,驾驶员必须现场监督维修全过程,车辆维修完毕,经试车确认维修</p>公车管理规定